上海自由贸易区需创新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2016/12/2】  【来源:】  【点击:

12月2日讯,日前,上海已向国务院申报将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自由贸易区,使区内中外企业享有区内贸易自由、人员进出自由、货物进出自由、货币流通自由、货物存储自由等五大权益。

而离岸金融业务是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上海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同时也需构建离岸金融市场。但是上海在探索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同时,也面临法规的障碍,因而需要制度的创新。

首先,我国的金融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金融监管权属于“一行三会”,地方政府在金融领域发挥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三个词,即“吸引”、“扶持”和“服务”,除此之外,很难在金融业务的管理职能上有所突破。当前离岸金融法律仅有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效力位阶低且规范内容简单,无法满足上海离岸金融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需要。

其次,离岸金融市场与在岸金融市场一样会面临各种金融风险,而由于离岸市场的监管相对于在岸市场较为宽松,又使得风险散播的速度更快、影响面更大,故需要一个健全的监管体制。

第三,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本身的高风险性,其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高度法治的环境,为此,上海离岸金融市场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诉讼机制和仲裁机构所代表的地方司法水平对于离岸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作用。

针对当前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制度缺陷,我们拟从以下方面对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谋求立法问题的突破。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应当在参考国内外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离岸金融法律框架的体系和内容,细分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不同领域,对于属于国家立法的,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对于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组织力量研究制定地方性的管理办法和条例,全面推动和保障上海离岸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拟对“自由贸易区立法权”进行法理论证,尽量解决立法滞后问题。将金融立法权分权,授予金融中心“法律特区”立法权,有利于缓解我国金融立法滞后、过于原则的问题。

二是设计监管问题的解决途径。为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有必要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适合上海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监管法律体系。我们建议对离岸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分权,即参考央行在上海设立总部的做法,对监管机构职权的下放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同时,上海离岸金融中心建设可以授权行业协会、交易所和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利用私人创制监管规则,通过私人路径推动监管规则的创制。

三是提高执法能力、实现司法公正。在金融司法执法方面,在完善现有诉讼机制,扩大仲裁机构的业务范围,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司法程序和执法方式,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案件仲裁和审判机制,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为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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